近日,記者從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獲悉,省政府從今年8月28日起實施《廣東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掇k法》規定省政府每年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每年3月完成地級以上市政府考核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消防安全越來越引起社會的關注。國務院已于2011年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對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廣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消防工作,于2012年出臺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辦法》中規定了省政府每年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未設定考核標準,視各地經濟發展情況而定?己斯ぷ饔墒≌跈嗍∠腊踩瘑T會牽頭,會同省公安廳、綜治辦、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廳、民政廳、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化廳、安監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分準備、自評和實施三個階段,每年3月底前對各地級以上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最后將考核結果上報省政府。
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第一負責人
《辦法》明確了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級政府的消防安全第一負責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負責人,分管其它業務工作的負責人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職”制度。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每年度的考評將作為對各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的重要依據。特別規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政府消防安全責任人要向省政府作書面檢討。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向省政府作書面檢討。 |